| 衡山县招商引资优惠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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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06-19 10:48 文章来源:衡山县商务局 |
|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政策 |
为进一步优化我县投资环境,鼓励外来投资者投资兴业,促进我县经济和社会事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以下招商引资优惠办法。
一、项目认定
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且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均可享受我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二、优惠政策
(一)土地优惠
凡投资兴办工业项目,按省政府核定的最低工业用地价格挂牌,实行现状供地。土地出让价款原则上应先一次性足额缴纳,其超出成本价款(即上交省市规费、征地管理费、农土资金、征地拆迁补偿费、青苗费等)的部分,在企业办理用地手续时,由县财政作为工业发展基金返回企业,用于基础设施建设。本县所收费用全免。土地成本价按宗地计算,具体按《衡山县招商引资合同》规定计征,差额部分由县财政从工业发展基金中补足。
(二)税收优惠
执行国家有关税收政策,并享受国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2001〕202号“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政策”和国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4〕156号“关于国家振兴东北工业基地优惠政策(税收)”文件优惠。
1.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投资企业的下列所得,按照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经营所得;
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3.对从事装备制造业、石油化工业、冶金业、汽车制造业、农副产品加工业、电力业、采掘业、高新技术产业为主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购(建)固定资产(不动产除外)的进项税额准予按规定扣除。
(三)行政事业性收费优惠
除按实上交省市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外,单项5万元以下县内行政事业性收费全免,免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单项5万元以上县内行政事业性收费,按县物价部门核定标准(如有幅度,按下限幅度)不超过30%收取。具体由县政务中心牵头,县开发区管委会、县商务局、县财政局、县物价局、县优化办及收费部门(单位)共同参与制订收费办法,报县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审定。
(四)服务性收费优惠
1.服务性收费一律按县物价部门核定标准(如有幅度,按下限幅度)不超过50 %收取。
2.对固定资产投资过亿元、年纳税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项目,或县四大支柱产业及上下游配套产业、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年纳税500万元人民币以上项目,一律按县物价部门核定标准(如有幅度,按下限幅度)不超过40%收取。
3.中介服务一律由投资商自主决定中介机构,任何部门不得干涉。各中介机构在办理项目评估等手续时,须给予最大优惠,优惠标准实行“一事一议”。凡落户本县境内的项目由县商务局牵头,会同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或行业主管部门、投资商、中介机构制订收费方案,报县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审定。
4.对招商引资项目(由县招商引资领导小组确定,并下发各有关乡镇、单位),原则上实行“一费制”,任何部门(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进入项目(企业)收费。“一费制”方案由县政务中心牵头,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商务局、县财政局、县物价局、县优化办共同参与制订,报县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审定。
(五)政府基金优惠
各类政府基金在国家政策许可下,可适当给予优惠。具体由县商务局会同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或行业主管部门制订方案,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决定减免幅度。
(六)财政奖励
对年创税收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可按10-30%比例从企业上交税收中的地方留成部分,由县财政以工业发展基金形式,奖励企业发展。奖励年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具体奖励比例和年限,由县商务局会同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或行业主管部门制订方案,报县人民政府审定。
三、其他服务
(一)实行“四个一”优质服务,即:“一个项目,一个领导挂帅,一个班子协调,一套全方位服务”,具体为:
1.实行县级领导联系项目制度。每个项目由1名县级领导进行联系、协调和督查。
2.实行全程免费代理服务。落户工业园的项目由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全程代办,落户工业园以外的项目由县商务局全程代办。
3.实行“一站式审批”。凡县属招商引资项目一律按政务便民中心核定的程序、标准、日期进行审批办理。所有项目手续在县政务便民中心办理。
(二)凡在我县投资的招商引资项目和项目业主均可得到以下权益保护:
1.依法保证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法规范、优化投资环境,保证投资企业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在机构设置、生产经营、职员管理、资金分配等方面,享有充分的自主权。
2.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行为。对投资企业的常年性或日常性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多家费,一家收,分头拨”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制度。凡行政事业性收费,由收费单位提出收费依据、收费标准、收费金额报县财政局、县物价局,由县财政局、县物价局、县优化办核实,县商务局备案,在县政务便民中心窗口集中统一收取,分头拨付。
3.严格实行检查报批和《测评卡》制度。各有关职能部门必须将年度检查计划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按计划到投资企业(项目)进行检查。同时对企业(项目)进行检查,须事先出示并填写好《测评卡》后方可进行。
4.实行投资企业(项目)国民待遇。投资者及其直系亲属在户口、子女就学、购置物业等方面享受本县居民同等待遇。凡涉及收费的应予优惠,落户工业园的项目由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牵头,落户工业园以外的项目由县商务局牵头,县财政局、县物价局和收费部门(单位)共同参与制订收费方案,报县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审定。
5.创造良好的经营秩序。对新办投资企业在项目审批和建设期发生的问题,按照“谁审批、谁分管、谁负责”的原则,由县项目协调小组协调解决;企业投产后经营期发生的问题由各主管部门协调解决。设立企业投诉举报中心,受理涉及企业的投诉,维护投资企业合法权益与正常生产经营秩序。该中心必须本着高效、优质的原则,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处理投诉。
四、其它
(一)固定资产投资额度特别大且财税效益特别明显的项目,由县招商引资领导小组按“一事一议”原则,决定项目相关事宜。
(二)本办法中的各项优惠政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执行或部分执行。县纪检监察机关牵头,会同商务、财政、审计、物价等部门制订违反本规定的处罚办法。
(三)本办法2008年6月1日实施,此前县里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四)本办法授权县商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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