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衡山县招商引资单位奖励实施细则(试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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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06-19 10:41 文章来源:衡山县商务局 |
|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政策 |
为充分调动全县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下简称单位)的招商引资积极性,进一步完善招商引资激励机制,全面促进衡山经济社会发展,根据省、市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订本奖励实施细则。
一、奖励对象
(一)凡参与引进和实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县内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均属招商引资单位奖励对象。
(二)引资项目单位的职责:按照项目协调小组分工,力促项目落实,为客商提供优质服务。
二、奖励条件
凡参与引进和实施县外固定资产1000万元以上项目(不含城市资产经营项目、矿产资源开采项目)且项目注册资金在200万元人民币或30万美元以上的协调单位,可发放招商引资奖励。
三、奖励标准
对参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协调的单位,按确认的招商引资额给予一次性物质奖励。
㈠参与高新技术型企业、出口创汇型企业和工业项目协调的,按0.2%计算奖金。
㈡参与农、林、牧、渔、科、教、文、卫、旅游、基础设施项目协调的,按0.16%计算奖金。
㈢参与其他项目协调的,按0.1%计算奖金。
四、奖励程序
㈠奖励基数的确认
对招商引资协调单位的奖励在确认金额内实施,确认金额以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的该项目的招商引资中介奖励金额为准。
㈡奖励申报条件
1、奖励申报受理单位为县商务局。
2、凡申报奖励的单位,应填写《衡山县招商引资协调单位奖励申报表》并附送以下申报资料:
(1)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下发的文件——《关于成立××项目协调小组的通知》。
(2)未列入协调小组但参与协调的单位需出具相关协调会议记录;
(3)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发放该项目招商引资中介奖励的相关文件。
以上要求出具的证明须加盖单位公章和法人代表签字,经县商务局组织审核认定后,报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各协调单位的受奖份额,由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㈢奖励申报期限
奖励申报应在招商引资中介奖励发放后30日内申报,逾期不受理。奖励申报经审查核实后,第二年年初兑现。
㈣审查、核实
1、奖励申报由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审查、核实。
2、凡申报奖励的协调单位,必须如实申报,若审查、核实中发现弄虚作假行为,将不予认定。
㈤奖金发放原则
1、奖金每年度发放一次,由县政府统一奖励。奖金由县财政专项安排。
2、协调单位领取的奖金,主要发放给党组或招商引资领导小组成员。其中奖金的20%,奖给单位党政一把手或领导小组组长,剩余部分由党组成员或招商引资领导小组成员平均分配。
㈥对既成功引进项目又参与项目协调的单位,其招商引资中介奖及协调单位奖计奖不重复,只给予招商引资中介奖,其奖励事宜按山政发〔2008〕13号文件精神办理。
㈦本细则从2008年6月1日起实施,由县商务局负责解释。我县过去有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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